內蒙古自治區人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軍區
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
一、加強宣傳教育,積極營造參軍報國濃厚氛圍
征兵宣傳是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做好征兵工作、確保完成任務的重要環節。各盟市、各軍分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征兵工作的重要意義,廣泛開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國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引導廣大適齡青年認清獻身國防的責任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要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新聞報道、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群發短信、建立征兵網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黃金時段進行廣泛義務宣傳,使征兵宣傳進入學校、引入社區、深入廠礦企業。要進一步開展掛“光榮軍屬”牌、上門送喜報、解決家庭實際困難等活動,提高軍人及其家庭的榮譽感。每年5月份、10月份為“征兵宣傳月”,各級各部門要精心籌劃、認真組織,同時結合那達慕、文化旅游節、集市廟會等大型活動,通過組織文藝演出、開設征兵宣傳站、發放征兵宣傳單等方式進行集中宣傳,切實營造人人關心國防、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濃厚氛圍。
二、制定優惠政策,激發適齡青年入伍積極性
(一) 提高義務兵優待金標準
自2012年起,按照城鄉一體、同役同酬的原則,每年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1.5倍發放優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優待金標準不低于當地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3倍。在服役期間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優秀士兵獎勵的,分別按照不低于當年度優待金標準的50%、20%、10%增發優待金。每年4月1日前,旗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同級民政、財政部門核定優待金數額,8月1日前,由民政部門發放到每名義務兵家庭。
(二) 完善退役士兵退役補助金辦法
自2013年起,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標準發放退役補助金。農村牧區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標準發放退役補助金。
應征入伍的在校及畢業大學生優待金和退役補助金按照當地城鎮義務兵標準由入學前戶口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發放。各地義務兵優待金和退役士兵退役補助金納入當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統一標準、統一發放。對財力無法滿足基本支出的財政困難旗縣(市、區),由盟市或自治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給予補助。
(三) 加大退役士兵扶持就業優惠力度
要把扶持退役士兵就業納入地方人才培養使用、基層政權建設、社會勞動就業的總體規劃,妥善進行安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繼續對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企業接收退役士兵達到一定比例的,根據有關規定相應遞減有關稅費。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要拓展安置渠道,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享受我區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六項計劃(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師特崗、西部志愿者、社區民生工作志愿服務、面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選拔儲備高校畢業生)人員同等優惠政策,繼續擴大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招錄退役士兵所占比例,退役士兵參加基層政法系統公務員定向招錄培養,享受國家規定的加分政策?;鶎訉B毼溲b干部考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對返鄉務農的退役士兵,要加強培養,鼓勵他們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嘎查村和社區“兩委”班子選舉。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貸款、戶籍管理和創業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
(四) 做好重點安置對象的安置工作
對轉業士官、烈士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和因戰、因公被評為5至8級傷殘等級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置。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每年要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五)搞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要求,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選擇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職業院校、技工院?;蚺嘤枡C構,本著“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對退役士兵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并為他們提供就業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就業。
三、加強規范化建設,努力提高兵員征集能力
隨著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進行,征兵工作由季節性轉變為常態化、制度化,各盟市、各軍分區要充分認清當前征兵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強化“一季征兵、全年準備”的理念,把征兵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任務來抓。各級宣傳、教育、公安、衛生、紀檢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選派專人參與征兵辦公室工作,并相對固定人員,以保持工作連續性;普通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由高校人武部指定專人負責本院校征兵工作;普通高級中學(含職高、中專、技校)要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征兵工作。要建立常態化辦公制度,定期召開例會,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要健全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確保征兵工作高效率開展、高質量完成。要理順征兵各類經費保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征兵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建立與同級財政同步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工作經費足額、按時撥付到位。
四、堅持依法征兵,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依法征兵是確保兵員質量的有效保證。各盟市、各軍分區要把征兵工作列入軍地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內容,加強對兵役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督導,建立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不按規定組織兵役登記、完不成征兵任務、達不到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規定要求的單位及領導,不得參與“雙擁模范城”、“黨管武裝好書記”、“先進師團級黨委”等評選表彰活動。要嚴格落實征兵工作責任制,細化明確體檢、政審、學歷審定、定兵等環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誰主管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退兵或者其它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人及分管領導的責任。要抓好末端落實,每年組織教育、民政、財政、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優撫和優惠激勵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確保應征青年依法享受相關待遇。對入伍前已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依法免除勞動(聘用)合同中應履行的違約責任;對逃避兵役登記、拒絕征集以及在檢疫退兵期內擅自離開部隊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隊退回的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并在2年內不準參加升學考試、不準參加公務員考錄和企事業單位員工招聘等。
五、強化組織領導,切實轉變工作作風
各盟市、各軍分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定具體措施,規范征兵工作秩序。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分管領導靠前主抓,及時研究解決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給予傾斜和保障。各級兵役機關要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積極給地方黨委、政府當好參謀、提好建議,加強軍地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發揮好職能作用。各級宣傳、教育、公安、衛生、紀檢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按照職責分工,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確保征兵工作有序開展。